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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问答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3-07-02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2011年全国被派遣劳动者占国内职工总数的13.1%,而他们在奖金、升迁机会等方面和正式工有天壤之别。
 
  为贯彻落实新《劳动合同法》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
 
同工同酬有何新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违规劳务派遣将受何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加强劳务派遣监管?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规范劳务派遣不仅要审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质,更要对其履行劳动法律义务、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加强监督。《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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